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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阳光网讯 (记者:苏婵)受金融风暴影响,国内出口行业产量骤减,东莞的部分厂家也经历订单减少的生死考验。由于订单减少,部分工厂裁员、员工被迫放长假等消息此起彼伏。
那么,一旦遇到此类情况,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面临被迫放长假甚至裁员,我们能得到多少工资和赔偿金呢?今日,东莞市劳动局负责人作客《阳光热线》栏目,向广大劳动者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

裁员、放长假是劳动者最不愿意见到的情况。
单位要求放长假需支付生活费
谭先生虽然没有被裁员,但情况也着实不妙。他所工作的工厂由于订单减少,在2008年11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他们放假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表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工资,但通知今年以后将不再和他们续订劳动合同。
针对此情况,东莞市劳动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吴金媛现场做出了回复。她说,东莞目前存在由生产订单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安排不够充分而停工停产的现象,经过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可以放假。放假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来支付。
按照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至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吴金媛表示,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已经签订2个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应该续订劳动合同。除此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选择续订或者不续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不能维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跟劳动者续订的时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提出不续订,用人单位则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员需按工作年限付经济补偿
遇到金融危机,厂方订单减少,不得不裁员。听众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儿,厂方要“炒掉”他和一部分同事,并和他们私下协商,要按照每工作满一年就赔偿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赔偿金。张先生对此举存疑,认为厂方说裁员就裁员不公平,并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应该获得多少赔偿金?

裁员风暴横扫北美,对中国也不无影响。
市劳动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吴金媛表示,若厂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并非指裁减个别劳动者,而是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或虽然不到20人但是已经达到员工总数的10%。
申请经济性裁员有特殊要求:首先,要提前30天将要裁员的情况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其次,单位需将实施裁员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第三,实施经济性裁员之后,要按照被裁员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规定标准。若在裁员之前,单位履行了这些程序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进行协商。
在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提前通知时,单位可用一个月工资标准作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取代提前30天通知的方式。吴金媛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